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在一般民众眼里,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是公平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公道的最权威的主持者、守护者和实现者。
法官的形象公正,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使他们产生无限的信任感。反之,法官不经意间的某些不当言行,容易让当事人形成“法官偏心”的思维定式,一旦败诉,难免迁怒于办案法官,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为什么当事人往往将形象公正与否作为衡量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呢?这是因为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
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当事人会留意法官的任何一个眼神、面部表情甚至说话的语气、声调的高低,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这些细微的差别,对法官作是否中立公正的评价。这种初步的印象一旦得以形成,再想改变就非常困难。毕竟,当事人往往对法律知识和审理程序缺乏了解,他们对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判断并不站在专业的立场,而通常是通过法官印象的好坏来感知。
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所言:“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象,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事。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象。”
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评判,进而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
形象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时刻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并且法官表现出的素养、举止乃至文明程度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威严和不偏不倚。
“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名真正的法官,只有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公正的形象树立于人民心中,才能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