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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归子 男方反悔败诉讼

  发布时间:2012-07-30 08:30:09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并在儿子结婚时安排其所用。不料几年后,已满26岁的儿子准备结婚时,父亲却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一气之下儿子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7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判令争议房屋归儿子所有,父亲和母亲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建国(文中人物化名)和许云1985年结婚,1986年生有一子王强,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本市黄河路南10街坊36号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并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是王建国。婚后夫妻二人一直磕磕绊绊、争吵不断。 2003年二人决定离婚,王建国提出儿子王强跟随他生活,许云想王强已经17岁了,几年后就要结婚生子,自己就这样走了,儿子怎么办?一番思考,许云决定放弃所有家庭财产,把一切都留给儿子。经与王建国协商,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将协议的内容告诉了已经成年的儿子,协议约定:子王强,根据男方要求随父生活,女方放弃家里财产,房产归王强所有,在王强结婚之时,应安排王强结婚之用,其他家电及物品归王强所有等内容。之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许云净身出户。  

    离婚后,王建国和王强一直生活在黄河路南10街坊的房屋内。几年后,王强认识了女友小梅,经过双方家人同意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2年初,王强准备和小梅结婚,就和父亲商量把房子装修一下结婚用,没想到王建国却不同意,说自己年龄大了,经济条件又不好,房子要自己住,让王强另找房子。王强非常诧异,说起协议的事,王建国却说当初虽然答应把房子赠给王强,但没有过户就不算,现在不赠了。几番讨要无果,父子俩闹僵了,王强去同学家借宿,并一纸诉状将父亲王建国诉至法院,要求王建国归还黄河路南10街坊36号楼房屋一套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国与许云所达成关于房屋及其他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双方未成年亲生子王强的权益予以充分考虑,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许云放弃家庭财产,房产归王强所有,并在其结婚时所用。现王强已年满26周岁,王建国与许云离婚协议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王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要求,应予支持。因王强对王建国有赡养义务,王建国现在该房内居住,王建国仍有居住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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