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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实行执行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01 15:27:42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法,在8月1日举行的三门峡两级法院“攻坚克难”总结会上,三门峡中院正式出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该规定指出,执行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关心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中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10人,各基层院不少于5人,任期为2年,期满可续聘。中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可以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受审法院委托对其他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在任期内,监督员们将对法院执行工作措施是否公正、规范进行监督,对执行干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执行监督员履行职责形式也很广泛,根据该制度要求,他们将应邀参与法院有关执行工作会议,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参与涉执信访案件的审查、办理、旁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听证,参与专项执行、督查、调研等活动,同时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执行工作和执行干警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同时,也规定了执行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本人可以提出解聘申请,也可由聘请法院直接解除聘请。

    三门峡两级法院在“攻坚克难”集中执行活动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多次受到省高院领导表扬,这一制度的出台,必将对三门峡两级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增强廉政建设,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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