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拓宽执行监督渠道,加强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执行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关心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中聘请。
三、执行监督员由聘请法院颁发聘书和执行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中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10名,各基层法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不少于5名,并报中院备案。
五、中院聘请的执行监督员可以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受省法院委托对其他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六、执行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执行工作措施是否公正、规范进行监督;
(二)对执行干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执行监督员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应邀参加法院召开的执行工作会议;
(二)参加执行监督员会议;
(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四)参与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
(五)参加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听证;
(六)参加专项执行、调研等活动;
(七)法院邀请的其他监督方式。
八、两级法院要定期召开执行监督员会议,向执行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函,听取意见和建议。执行监督员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书面、口头等形式提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两级法院要积极支持执行监督员的工作,对执行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归纳整理、研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执行监督员进行反馈。
十、执行监督员要依法、公正行使监督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依法保守执行工作秘密。执行监督员要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不得滥用监督权。
十一、执行监督员要实事求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改进执行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监督员要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十二、执行监督员若发现与所监督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三、执行监督员每届任期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十四、执行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本人可以提出解聘申请,也可以由聘请法院直接解除聘请。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