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对价值7.5万元的货物保价300元交由物流公司运输,物流公司对于其无法运到的目的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帮忙转托运,但转托运中物流公司仅按300元保价,货物在转托运中被烧毁,对于损失赔偿协商无果后,托运人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近日,三门峡中院调解化解了该起纠纷。
2010年10月13日,快丰收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单》,托运地为三门峡,收货地为云南省瑞丽;货物名称为种子,件数为25件,重量为430㎏,保价总金额为300元,运费590元;其他约定:请贵公司帮忙转发瑞丽运费到付;该运单第5条约定载明: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之后,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于10月22日将货物运往昆明后,委托众鑫物流公司运到云南省瑞丽,保价总金额为300元,途中货物被烧毁。双方协商无果,快丰收种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000元及利息4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快丰收种子公司与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未按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达约定地点并向收货人交付,导致在中转过程中毁损,应赔偿快丰收种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快丰收种子公司在交付货物运输时,虽选择保价运输,但从运输合同中看,双方对于保价条款的约定明显是对货物实际所有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该条款也显失公平,属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单方免责条款,对快丰收种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快丰收种子公司货物的实际损失,其递交的种子为铁皮包装,每罐净重100克,运单上约定编织袋为25件,每袋100罐,应为2500罐,其净重量、铁皮罐和外包装重量与运单上的430㎏基本吻合,以每罐30元计算,其损失价值为75000元。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该损失应予赔偿。众鑫物流公司与快丰收种子公司无合同关系,故众鑫物流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快丰收种子公司主张利息部分,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赔偿快丰收种子公司货物损失7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快丰收种子公司负担200元,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负担1600元。
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快丰收种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快丰收种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是:1、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并没有违约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原判认定其违约属严重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即货物运单),该次运输的起始地为三门峡市,终止地为昆明市。因此,其的运输义务应仅限于自三门峡至昆明。而在此运输期间,其并未造成任何货损,所以,其的运输义务已经完成。双方在运输合同(即货物运单)“其他约定”栏内特别约定“请贵公司帮忙转发瑞丽运费到付”。依据该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实质上又产生一个委托法律关系,即快丰收种子公司委托其代为办理转发瑞丽的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其作为受托人已经完成“办理转发瑞丽”的代理行为,而对于货物在转发瑞丽过程中发生的毁损后果,应当由快丰收种子公司承担; 2、在托运货物时,快丰收种子公司自愿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且向其申报保价金额300元(保价费1元),签字同意保价运输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的合同条款。因此,双方关于保价运输最高赔偿限额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真实、合法、有效。即使判定其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应当将该约定作为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3、本案运输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充分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约定,完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保价条款并非是“被告单方免责条款”;4、《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额,该约定应当作为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快丰收种子公司答辩时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合同的目的地为云南省瑞丽,并非昆明。2010年10月13日的货物运单已经证实其将重为430千克的25件编织袋种子,交由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托运至云南省瑞丽的客户林忠有收;2、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未将其托运的货物运到,在运输途中被烧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货运合同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就本案中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记载方式,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没有将保价条款和赔偿限额条款标注在比较醒目、突出的位置,同时也未以其他方式向托运人作特别的提示和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门峡市快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赔偿款45500元;二、如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三、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三门峡市快丰收种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