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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仇不成反获刑 互殴受伤难得赔

  发布时间:2012-08-21 11:42:02


    被告人杨某、赵某、员某、霍某、季某聚众斗殴一案,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等五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杨某、赵某、员某、霍某不服,分别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杨某、赵某、员某、霍某、季某均系三门峡市湖滨区人。2011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在大岭路中段一洗浴中心附近被人殴打,因怀疑是被告人季某所为,便多次约季某出来说事,同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酒后约定季某见面,为了方便,并将“说事”地点确定在市中心医院门口,因为被打伤后离医院近。

    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六人,带上东洋刀、菜刀、水果刀等工具,先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口等候。而被告人季某也是有所准备,怕打起来吃亏,叫上被告人赵某、员某、霍某并携带军刺、钢管。待季某等人到市中心医院门口下车后,被告人杨某拿东洋刀照被告人赵某胳膊上砍去,之后季某、赵某、员某、霍某分别持军刺、钢管与持东洋刀的杨某相互殴打,致杨某多处受伤,后季某等四人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杨某驾驶面包车追至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转盘处撞上季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致杨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翻车,后杨某被他人送至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季某于2011年8月份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后,季某、员某、赵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五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受伤,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依法对五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分别判处二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有期徒刑。

    杨某被人打伤后,不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采取私力解决,进行复仇,作法失当,结果被判处刑罚,后悔晚亦。被告人杨某受伤后花费较多,但在一审时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聚众斗殴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于2004年法研[2004]179号文件中进行答复:“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杨某一时冲动所引起的后果,确已超出其想象,值得反思。

    面对各被告人的上诉请求,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认真审查,并结合案情对各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杨某的赔偿问题促使各方进行协调,目前,被告人之间对杨某受伤的损失问题已初步达成和解,有望达到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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