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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全车辆贬值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08-22 09:51:03


    目前,基层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占民事案件的10%至20%,其中有80%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采取了肇事车辆的诉讼保全,有65%的保全车辆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贬值,贬值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个别案件贬值数额甚至占到赔偿总数额的10%或20%,有的保全车辆在结案后处置时发现已无价值可用于执行,为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保全车辆贬值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全车辆贬值情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停车费用,多数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和法院扣押保全,时间少则一至三个月,多则三至六个月,停车费每日标准30元到50元,总额有的多达得数千元。二是被扣押车辆多数为露天停放,长期风吹雨淋,再加机戒部分得不到及时维护,造成扣押车辆的价值贬损。三是保全车辆因市场因素,价格下降出现贬值,造成相对损失。四是被扣押车辆在出事故前已交纳的各种税费,不能及时利用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五是被扣押车辆因被扣押而使使用年限缩短所造成的车辆本身价值的自然损失。

    二、意见和建议

    一是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可根据案情变扣押为查封,尽量不影响车辆的运营或使用。二是对采用扣押措施的肇事车辆,应尽可能地采取室内停放,降低自然贬值。三是采用保全措施后应明确提醒当事人可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车辆扣押。四是及时处置扣押车辆,一般超过三个月期限案件不能审结时,应与当事人沟通提出提前处理车辆的意见。五是建议上级法院对此类问题做出统一规范的具体规定,使基层法官在办案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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