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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8-24 08:59:37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案件迅速增长。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败诉的占相当比例。

    一、原告败诉的原因分析

在大多数行政案件中,作为普通公民的原告与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之间诉讼能力差距较大,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诉讼能力的薄弱成为原告败诉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诉讼请求不当。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首先,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都有权审查,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诉讼请求不当,法院就无法受理,即使受理了,最终也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法院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评判,要求法院超越这个范围进行审查或者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种类的,均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如郭某与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的上诉案件,郭某要求某市政府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属于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其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行政争议解决程序陌生

    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与民事争议存在很多不同之处,这些特殊之处对百姓而言往往是陌生的。

    1、复议前置的情形。即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行政争议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5月,区政府通告责令关闭某煤矿。该煤矿不服,认为该通告没有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通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某煤矿对关闭其煤矿的区政府通告有异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煤矿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不能受理。

    2、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比民事诉讼短,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申请人起诉,应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与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相比,这个时效是比较短的,有些当事人就因为诉讼时效届满而失去司法救济的可能。

    二、提高原告胜诉率的建议

    相对于百姓更为熟悉的民事案件而言,行政案件具有诸多的特殊之处。加之百姓对行政诉讼比较陌生,因此,常常会因自身诉讼技巧的欠缺而败诉。为提高百姓的维权能力,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日常生活中,百姓可以通过收看法制类节目及其他形式学习相关法律,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遇到行政侵权时,当事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法规,了解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以便更好地起诉、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

    第二,寻求律师帮助。行政案件原告可以聘请代理行政诉讼声誉较好或者具有一定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专业律师的协助可以弥补自身诉讼能力较弱的缺陷。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群众中普及行政诉讼知识, 提高百姓的诉讼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百姓的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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