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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诉讼文书试行电子送达的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09-06 10:13:08


    三门峡中院民四庭通过对诉讼文书送达情况的分析,发现目前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口流动性增大,直接送达当事人比较困难。在送达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全家外出打工的情形,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送达。二是三门峡地处豫西山区,居民居住较为分散,道路交通条件恶劣,邮寄送达用时较长且经常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送达。三是送达费用高,以二审开庭为例,一个案件最少两方当事人,在开庭一次的情况下,仅是送达传票和判决文书就需要四封快递,每封20元,就需要80元,多方当事人、多次开庭的费用更是惊人。四是工作量大、邮寄周期长,一个七八方当事人的案件,仅填写、发送传票快递就需要一上午;经常出现提前一周寄出传票,开庭时当事人未收到传票的情形。经过分析,我们还发现,当前手机普及率很高,95%以上的当事人都有手机,凡是填写当事人手机号码的诉讼文书快递,基本都能送达当事人,反之,凡是没有填写当事人手机号码的快递,很难送达当事人。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基本普及,电子送达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为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公经费,建议部分诉讼文书如开庭传票等试行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文书的送达仅规定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送达方式,且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在诉讼法修改之前,为了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建议电子送达采取以下操作方式:

    一、与通讯公司合作,建立短信和邮件平台,以统一号码和统一邮箱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同时通讯公司须向法院提供信息查询、打印服务。

    二、应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同意采取电子送达的当事人,在一审立案及送达起诉状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自己接受送达信息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同时确认书载明,1、诉讼期间手机号码不得停机、更换,如有变化,必须提前通知法院;2、法院发送诉讼文书的统一短信号码、邮箱及统一的查询服务电话和查询网址。3、当事人收到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后,回复特定数字表示收到。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或不具备电子送达条件的,则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凡是采取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必须同时在法院网上开辟专栏同步发布,以利于当事人查询,同时避免当事人因诈骗短信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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