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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八百元 照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08:45:22


    日前,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扒窃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崔某结伙到洛阳至渑池方向的长途汽车上伺机扒窃,客车行至渑池县城关镇塔尼村附近时,杨某盗得现金800元,二人在立交桥车站下车,崔某分得400元。后崔某以受害人和自己是同村、受害人说被盗1800元为由,向杨某要赃款1400元称要退给受害人,得款后崔某自肥。2012年4月13日,杨某到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窃取他人现金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不上诉。

    相关链接:根据以前有关盗窃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案标准,盗窃必须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河南省为1000元)或者多次作案即三次以上的标准,才能构成盗窃犯罪;盗窃未遂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河南省为15000元),才能构成犯罪。针对当前入户盗窃和公共场所扒窃犯罪多发的社会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取消盗窃犯罪死刑的同时,加大了对普通盗窃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将入户盗窃、公共场所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犯进行入罪的情形,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论数额大小,也不论是否得逞,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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