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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全程调解办案模式化解社会矛盾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09-21 08:56:35


    “再这样耗下去,我都没脸见人啦!”“是法官的真诚让我们重归于好!”这是一起耗时长达十年之久的相邻权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说的最多的话。

    近年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全程调解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积极开展诉前化解。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双方村组织、社会法庭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等对争议先进行调解。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要求,由立案庭及时移转至审判庭审查并出具调解书,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又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及时受理,快速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立案后,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均先行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2010年以来,两级法院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矛盾纠纷5000余件,实现了法官办案压力和群众诉累压力“两减少”的良好效果。二是大力强化诉中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注重调解与巡回审判的有机结合,围绕“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工作思路,建立完善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各种社会组织团体调解等的对接工作机制,基本做到调解全程化、方式人格化、主体多元化。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060件,调解撤诉率达53.84%。三是认真做好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在宣判之时不满足判决书的一读了之,而是在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作释疑解惑的同时,反复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纠纷争议的事实、证据、判决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将判后答疑和判后调解有机结合,要求各合议庭除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做好调解工作外,要舍得花时间,费精力,做好宣判后到判决生效前时间段内的案件调解工作,以缓解执行压力,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真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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