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讨论分析,对我触动很大,我一定会吸取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能力!”这是三门峡中院对一起拟发回重审案件的一审法官在参加完中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后发自内心的话。5月份以来,三门峡中院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严格限定条件。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对于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拟再次发回时,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决定再次发回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再次发回的具体问题、理由及法律依据,另附详细的发回重审意见函。
二是增设听证环节。二审法院对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二审主管院长组织一二审主管领导、庭长、承办人召开听证会,交换看法,听取意见,会议记录存入副卷备查。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不同观点的,二审法院合议庭应当重点就一审法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重新进行合议,仍拟发回重审的需报审委会讨论。
三是加大评查力度。将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列入重点评查案件范围,由审管办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基层法院要将本院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逐案形成书面评查报告,由该院审管办汇总后报中院审管办,并作为评查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是实行实名通报。中院对发回改判案件实行实名通报制度,通报分为按单位排名和按法官排名,每季度通报一次。通报包括原审法院或中院原审判业务部门,原审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发回改判具体理由,原审裁判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是强化案件监管。对于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经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原则上仍应将案件分配至原二审承办法官办理,并将案件纳入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直接监控范围。在对干警月业绩量化及年终绩效考评时,对发回重审案件工作量两件按一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