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三门峡中院新一届党组上任以来,注重发挥院长、庭长在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出台《关于规范院长、庭长办案的若干暂行规定》,对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做出规定,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明确履职方式。院长通过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定期不定期听取副院长工作汇报、督办个案等形式,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副院长、庭长通过亲自办案、参加或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案件审限管理、重大案件协调、审判质效监督、审判业绩考评等工作机制,全面、全程监督指导案件办理各项工作。
二是确定任务数量。要求副院长每年亲自承办案件数不少于3件,其中至少有1件是自己非主管业务性质的案件,庭长每年亲自承办案件数不少于8件。
三是规范办案流程。副院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由院长签发,庭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副院长签发。
四是强化监管职责。要求院长、副院长、庭长定期分析审判态势,针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适时调整偏离指标体系导向的不当司法行为,从而发挥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
五是纳入绩效考评。将副院长、庭长亲自承办案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评,并作为对其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
6月份以来,三门峡中院掀起庭长竞相办案工作热潮,6-9月庭长每月人均办案数由1-5月的5.2件增加为18件,副庭长每月人均办案数由1-5月的13件增加为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