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头戏。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紧密结合义马实际,依托义马群众工作经验,利用群众工作便民巡回法庭和社会法庭两个平台,与审判工作对接,深入社区乡村排查矛盾,解决纠纷,化解源头,引导群众依法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协同相关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共同探索易发矛盾、多发矛盾的调处化解方法,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子。
突出特色服务 彰显司法为民
2008年10月,我院在市委群众工作部设立群众工作便民巡回法庭。四年来,便民巡回法庭始终不移地坚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为民”工作方针,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突出便民特色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排忧解难。一是在接访过程中做到了对群众热心、细心、耐心。来访群众形形色色,心态不一,相当一部分来访者情绪激烈,火气冲天。法庭干警视来访群众为亲人,热心接待、细心倾听、耐心解释,从感情上拉近与上访当事人的距离。二是为群众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五花八门、千差万别,有的问题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有的根本不属于法院管辖,有的明明应该直接到法院立案起诉,当事人却非要走信访渠道。不管怎样,只要进了法庭的门,法庭干警都不是简单地一推了之,除了耐心解释、提供咨询外,还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当事人负担。法庭从成立以来,坚持向当事人发放便民联系卡,能够通过电话联系的,坚决不让当事人跑腿,能一次解决的,坚决不让当事人反复奔波。交通不便、行走不便的,法庭干警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不让当事人多坐一趟车、多跑一步路。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庭竭尽全力争取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
便民巡回法庭十分关注群众疾苦,倾心尽力为民排忧解难。2010年6月6日,义马市新区办事处居民马某在某建筑工地卸车时腰部受伤,在洛阳接受正骨医院治疗。该建筑安装公司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没有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导致原告拖欠医院医疗费10000余元,家庭生活越发困难。8月20日下午,马锡文年近80岁的母亲及尚未成年的女儿来到了便民巡回法庭请求帮助。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急农民工朋友之所急,迅速介入,力争通过调解解决马锡文的治疗及全家的生活问题,彻底解除马锡文及其亲属的后顾之忧,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庭两位法官不是在办公室坐堂问案,而是多次往返奔波亲自上门调解。经过紧张的前期准备工作,8月23日上午,便民巡回法庭法官经过一小时内耐心细致的调解,使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庭当即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体现了便民巡回法庭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工作方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便民巡回法庭为群众维权开辟快速通道,实现了审判工作与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成效。
依靠群众力量 化解矛盾纠纷
便民巡回法庭除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职能作用外,我院还以便民法庭为依托,探索性地开展了社会法庭工作。便民巡回法庭利用全市群众工作平台延伸服务,充分利用职业法官和社会法官两种资源,在全社会构建了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调解网络,形成了调处矛盾纠纷的“立体运作机制”,使社会法官积极担负起调处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重任,有效减少民间纠纷涉诉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全市三个社会法庭累计受理案件190件。在调处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中起到了独特的重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2011年被省高院评为社会法庭工作先进基层法院。
社会法官的工作人员来自于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群众纠纷知根把底,他们调处群众纠纷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社会法庭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着实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老百姓对此非常欢迎。2011年12月,我市新区办事处梁沟社区张某夫妇的儿子张明参加婚礼,与同学们在一起饮酒后,因酒精中毒不幸身亡。张某夫妇认为与其子一起喝酒的几个同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到市里上访,要求解决。我院便民巡回法庭积极与新区办事处社会法庭协商制定调解方案,考虑到与死者在一起喝酒的同学大多也是新区办事处的居民,由社会法庭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的社会法官对这起纠纷进行民间调解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社会法庭与巡回法庭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了多次沟通,社会法官着重从人情世故、同学情份、乡亲情分等方面做工作,劝导张某夫妇首先要面对孩子死亡主要是饮酒所致,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不要过多追究其他人的责任,要把这种意外死亡与故意伤害等案件区别看待。劝导张明的同学要从人道主义出发,面对张父母老年丧子的残酷事实,不应总是强调各自没有过错,还要考虑是否尽到了劝阻、照顾和扶助义务,尽最大努力帮助亡故同学的父母分担痛苦和困难。经过多次分头做工作,参加婚宴的7个同学,有6人与张某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补偿。这起案件给法官们的启示是:虽然当事人都已年过20,但都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不管赔偿补偿,都需要父母出钱。而做通父母的工作,包括做死者父母的工作,最合适的人不是法官,而是与他们有着共同环境、共同语言、共同感受的乡里乡亲,也就是我们的社会法官。
追求无极限,创新无止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新方法,紧紧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