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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司法文书附法律条文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04-20 14:32:55



    2009年以来,灵宝法院针对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有关知识方面的欠缺引起的上诉和涉法信访问题,要求所有裁判文书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定时回访。这项规定实施后,该院上诉案件明显减少,相当一部分案件实现了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效果。

    2008年9月22日,灵宝市张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张某上诉,本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经重审,灵宝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张某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七个年。在此次判决中,主审法官对于其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予以充分说理,并特意将适用条文和2009年最新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附在判决书后面,张某通过学习,认识到自己的贪污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宣判时表示服判。2009年4月16日,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的“判决附法律条文答疑、回访调查表”中,张某某当场填写“满意”。

文章出处:灵宝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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