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路过烟酒店,发现店内货物充足便生贪念,经过秘密踩点,半夜三更实施盗窃,刚得手就被店主发现,仓皇出逃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结果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逮个正着。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服刑,出狱还不满5年的被告人王庙又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庙,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2003年12月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11日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庙携带老虎钳、液压钳等作案工具,按照事先踩好点的路径,沿暖气管道到三门峡市上阳路“望望酒业”烟酒店后窗处,用液压钳、老虎钳剪开该商店后窗处钢筋、铁丝网进入商店,盗窃黄色硬盒黄金叶帝豪香烟4条、白色软盒红塔山香烟3条、蓝色软盒黄鹤楼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3条、软盒苏烟2条、软盒玉溪香烟1条3盒、白色硬盒“555”牌香烟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3盒。期间,因商店的防盗系统报警,被害人马某及其妻子赶至商店,马某将欲从商店后窗户逃走的王庙抓住,王庙为逃离现场,对马某进行言语威胁,用商店厨房案板上的平底锅击打马某,后王庙挣脱马某逃至商店门口处时,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037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王庙不服,称自己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逃避被害人抓捕情急之下顺手操起一口锅挡了被害人一下,并不是故意要打被害人,以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但不是抢劫为由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且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
三门峡中院认为:上诉人王庙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被害人马某夫妻发现,及时实施现场控制并报警,被告人王庙因惧被抓,以暴力抗拒抓捕,顺手抓起一口平底锅打向被害人,致被害人马某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王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全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王庙低头沉思良久,抬起头长叹了一口气后,向法庭坦承自己知道上诉也不会加刑,存在上诉说不定还能改判的侥幸心理,且自己对罪名也确有疑惑,现在经二审法院辩法析理,我心里敞亮了,心甘情愿服判息诉,到劳动场所好好改造,争取做一名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