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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罪意义及当前我院办理该类案件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12-10-18 09:18:24


    盗窃行为尤其是入户盗窃、扒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直接入罪,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对于扒窃数额较小或入户盗窃数额不大的小偷,以往因为数额达不到判刑标准只能被治安拘留或劳教,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偷钱再少或根本没有偷到钱,一经查获,都将被处以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比,此次修改一是删除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二是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直接入罪。修改后的盗窃罪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定,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盗窃的财物不论多少,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至今年7月底,我院共受理入户盗窃案件12件15人、扒窃案件15件22人、无携带凶器盗窃案件。现对此类案件的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入户盗窃、扒窃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犯罪手段看,我院受理的扒窃案件多为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且多发生在洛阳至三门峡的大巴车上,一般均在渑池县城关镇塔尼村附近得手,在立交桥车站下车,或在三门峡至洛阳的大巴车上,在渑池县洪阳镇得手后立即下车,且往往是几人一块上车,均伺机作案,谁有机会下手谁下手,或一人掩护一人偷,少数系一人作案,一般采用的是掏兜、割包等手法;在农村入户盗窃案件多是趁被害人外出之机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在县城多是趁被害人上班或外出之机选择有管理漏洞的小区撬防盗窗进户,或选择相对偏僻的户家小院翻墙入院撬门别锁实施盗窃。该两类案件占盗窃案件总数的1/5。

    二是从犯罪对象看,大多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或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下均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仅作一般行政处罚,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同时,这类犯罪分子以惯犯、累犯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如不对其有效打击,容易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从危害程度看,具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由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具有接近被害人实施犯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可能因临时起意、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使“行动升级”,使得单纯的盗窃转化为抢劫,或者诱发新的犯罪,如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的入罪意义

    一是完善盗窃犯罪规定,提高预防教育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扩展到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修订后的盗窃罪罪状表述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加了作案成本,易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对于屡犯不改、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有效打击盗窃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打破了盗窃罪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如被告人姜某盗窃一案,尽管姜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未盗得财物,但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犯罪构成,最终又因其多次盗窃又系累犯,被从重量刑。

    三是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出行安全,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加之盗窃行为的惯常性,一般的治安处罚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将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犯罪分子弃恶从善,不断提升民众的安全感。

    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彰显了刑法保护民生、保护人权的一面,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机关应深入领会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打击盗窃犯罪的重要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全面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新规定,正确区分“户”与“非户”的界线,准确界定“凶器”以及“扒窃行为”,确保准确、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构建专群共治局面。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社区居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增设宣传栏、派发宣传单、以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贴近群众的方式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对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认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自我管理、防范意识,形成专群共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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