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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在执行其财产时存在“三难”和“三不敢”

  发布时间:2012-10-18 09:20:48


    近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因为各方面原因,立案后就存在着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难题,在执行中通过相关措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实际执行时执行法官往往面临着“三难”和“三不敢”。

    一是财产的权属认定难。执行中人民法院查找到的和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相当一部分存在着认定权属证据缺乏问题,在认定权属时因证据不足,致使执行法官不敢轻易认定。

    二是查扣被执行人财产后保管难。一部分执行案件,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申请人不同意看管被查封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存在保管难的问题,致使执行法官不敢轻易查封和扣押。

    三是财产在执行时变现难。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变现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往往需要对被执行财产通过评估和拍卖途径依法变现,而相关程序的操作多需要被执行人提供有关材料和积极配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相关程序进行中处处存在困难,执行法官不敢轻易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存在上述“三难”和“三不敢”问题,致使部分案件不能有效执结,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护,一方面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因此引发部分申请人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调研,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此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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