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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18 09:23:08


    随着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起的颁布实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被确立。然而该制度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并未发挥明显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未把该项制度确定为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法官往往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执行法官甚至从未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二是民诉法立法不严谨。申报财产的主体仅规定为被执行人过于单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甚至被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实际管理人都应该是申报财产的主体;

    三是对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严厉,达不到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是缺乏有效手段约束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导致被执行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情况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民诉法应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为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程序,要求法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必须一并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凡是未依法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的即视为程序错误;

    二是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进一步明确财产申报的期限、形式、范围、法律责任等,增强操作性;

    三是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社会上的宣传,使该项制度能够深入人心,促使财产申报主体主动如实申报财产;

    四是加大对拒绝财产申报、虚假财产申报以及不做后续申报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凡是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受到处罚的,法院可重新再课以申报期限,责令其申报,如被执行人仍不申报或瞒报,则构成新的违法事实,法院可以再次处罚。反复多次,直至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实现法律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五是创新财产申报和查询的措施和方法,如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发动群众进行悬赏举报、发动协助单位进行协助调查等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比照,既可以识别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真假,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同时还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如实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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