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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闯大祸 潜逃十年终归案

  发布时间:2012-10-19 09:50:23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了一起十年前发生的持刀行凶伤人案件。被告人邢某为帮朋友出头,持刀将被害人何某砍成重伤后逃跑。在潜逃近十年后,被告人邢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邢某伙同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判刑)、周某(免予刑事处罚)等人在焦某某(已判刑)的组织下,乘出租车窜至灵宝市阳店镇南洼村,由事先在村边等候的何某某(已判刑)引路指门后,在焦某某的指挥下,邢某、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持砍刀、木棍闯入被害人何某家开办的诊所内将何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情为重伤并构成二级伤残。被告人邢某归案后,被告人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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