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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害社会 法网恢恢终难逃

  发布时间:2012-10-19 09:51:12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上官某某、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2011年1月,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河南省渑池县汽车站附近以27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5克毒品海洛因。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其住处先后多次以每0.5克4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某毒品海洛因共计约3克;以12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张某某1.5克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0.3克毒品海洛因。

    2011年3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上官某某联系以每克56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5克毒品海洛因,并准备将其中部分毒品分装成小包出售牟利。当日19时许,上官某某按事先约定携带毒品海洛因从渑池县租乘一辆出租车来到三门峡市火车站,准备与在此等候的刘某某交易,双方尚未交易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上官某某租乘车辆上查获其藏匿的疑似毒品物质15.24克,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质0.26克和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其中上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0.24克,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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