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棋牌室内与人发生争执,傍晚为泄私愤,故意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冲撞他人,致四人轻伤,六人轻微伤。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义马市珠江路西段的棋牌室内,与李某瑞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劝离开。当天19时许,梁某到义马市珠江路西段“胖子烧烤”饭店和李某瑞、李某明、吕某平、张某等人调解说事,因话不投机,梁某遭到殴打。19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酒后为报复李克明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越野车由东向西朝路南人行道烧烤摊上撞去,将当时正在吃饭的吕某平、吕某富、李某瑞、李某明、张某、上官某某、王丽某及邻桌吃饭的李某显、陈某、李某勋一家三人撞伤,饭店桌椅损坏,后梁某驾车逃逸。当晚,梁某到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投案。经对吕某富、吕某平、李某瑞、李某明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均构成轻伤;对李某显、陈某、李某勋、张某、上官某鉴、王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梁某不服,以自己是为报复李某瑞,驾车撞上他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认为:上诉人梁卫峰为泄私愤,驾车朝烧烤摊上撞去,其实施该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人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