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杨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茅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自行摔倒,路人拨打110后被交警送往三门峡市中医院救治,随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三门峡中院二审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上诉称:其是酒后自己推着摩托车走的不犯法,后摔倒在自己摩托车上造成自己锁骨骨折,而摩托车没有任何损坏,这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杨某提出其是酒后推摩托车不犯法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杨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该上诉理由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杨某提出的自己摔倒造成自己锁骨骨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杨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