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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民事上诉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2-10-30 16:13:26


    渑池、义马两地法院尤其是渑池法院,民事案件数量较多,一线审判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面对种种压力,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民事纠纷,为维护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件数量的增多,工作量的增加,难免会在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作,有针对性地改进不足,下面结合这两个法院的民事上诉案件情况将这一段时间以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简要作以分析:

    一、实体方面存在问题:

    (一)、漏判、超判。如代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原审起诉时,明确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但一审对于该项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在本院认定部分未作任何说明和判决。当事人据此提出上诉,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属漏判。此案被发还重审。再如艾某诉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审中艾某认为用工单位在上报其工资标准时违反规定,少报,导致其被核准发还的伤残津贴少发,要求用工单位按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5%支付每月应得的伤残津贴,并支付少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经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经上报,经省社保中心核准后,至劳动者退休前是不能更改的。但一审判决的结果却是要求用工单位按原告要求的离开劳动岗位前12个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伤残津贴、一次性补助的计算、上报和发放,工资标准上报,显然与原告所诉不符,且根本无法执行。该判决明显错误。另:张某诉翟某、某财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此案中原告的医疗费实际上已由被告垫付,原告起诉没有诉医疗费,但一审判决却要求财险公司将该款付给原告,再由原告退给被告,财险公司将对该项判决作为一条上诉理由。对该项判决我们依法给予改判。

    (二)、机械运用证据规则,没有对案情整体把握。如张某上诉案,原审查明,2007年8月8日,被告张某在原告赵某处借款现金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40000元(含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1月10日的利息10000元)借条一份。后张某未还款,原告遂于起诉。原审判决被告依约还款。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所欠被上诉人的借款已还清,并出示了,第三方王某所打的下欠款的收条。上诉人称,只所以将欠被上诉人的款归还给了第三方王某,是由于王当时持被上诉人给王出具的委托要款协议书向其要款,并出示邻居证言,意在证明四川人王某去向上诉人要帐时称,若不还款,就要上诉人每天给要帐人每人200元,并管吃住,上诉人在无柰的情况下还了款,但王并没有将原始借条给上诉人。经查,上诉人并不欠王某帐,与王之间也没有经济来往。从王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与被上诉人所订的解除委托协议合同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确实与王某签订过委托要帐协议,但由于该委托协议已在订立解除协议时销毁,无法证明委托协议的内容,被上诉人不承认曾委托王某向上诉人要帐。王某在一审时也承认,从上诉人处要回的帐并没有付给被上诉人,原因是被上诉人欠王的要帐费用未付,此款顶要帐费用。原审以王某所陈述的打收条的时间和上诉人还款时间前后矛盾为由,没有采信其证言,显然没有从全案去综合考虑。

    (三)、所有判决没有事实来源依据,让人看不出判决的计算依据是什么。这个集中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所有赔偿数字都只是个总数,陪护人员费用计算标准,误工费标准,营养费标准均没有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清。相当一部分赔偿案上诉都有这一条理由。

    (四)、案件定性不准。依照最高院的要求,所有案件的案由必须准确,且不允许私自造案由。案由定不准,就意味着案件的性质没能准确定性。如现在有一大批案件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事实上在最高院的案由中已没有此项案由,统一定为健康权纠纷。有许多案件在定性上没有按照规定去定,这个不再举例。

    (五)、判非所求;如艾某诉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少交工资标准所受的损失。一审却判决让被告按标准上报、审核发放。与原告的诉求风马牛不相及,显然错误。

    (六)、应该查明的事实不查。如张某诉多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多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各个单位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原审在事实部分不加任何表述,却在本院认定部分注明原告诉谁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使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程序方面问题:

    1、该同时裁判的却后立者先判。如上述艾某与某能源公司一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同一仲裁决定向法院起诉,且用人单位起诉于2011年8月17日起诉在先,劳动者起诉在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但一审法院却分案审理,先将劳动者起诉一案作出判决,对用人单位一案至今未处理。导致程序违反规定。此案我们作发还处理。

    三、文书制作问题:

    1、在事实部分,有举证、没有质证和认证过程。这一问题在一审文书中普遍存在,只将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罗列,不说明当事人质证意见,更没有法院认证意见,使文书制作明显出现不规范。法律文书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只举证不质证和认证会使文书制作呈现明显的不规范和不完整。

    2、个别案件诉讼费也有让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承,这种判法不当,应当由主债务人承担。

    3、本末倒置。本该在事实部分写明的事实,却在本院认定部分大量用查明事实的形式出现,比前面查明的事实还多。这类情况多出现在上面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

    另外,还有个别卷宗装订错误,正卷是一个号,副卷中的文书是另一个号。所有证据复印件均没有法院承办人员核对的签字。二审开庭时当事人多以一审已提交原件核对过为由不带原件,让二审法院弄不清证据是否有原件。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庭长,主管院长要严把事实认定关,证据认定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严格文书制作规范。对于所有认定的依据包括各项数字和计算来源均应在事实部分说明。对于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即使没有证据,也应在事实部分有所体现,如原告起诉让某某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但未提供相应依据等。判决所依据的是查明的事实,如在事实部分没有查清,却在判决部分加以判决,就会使判决成为无本之木,出现错误。近来有几份文书,我们为了纠正一审中存在的本来已查清的事实,却没有在事实部分给予叙述,导致当事人把这作为一条上诉理由的,我们将一审中原本已查清的事实在事实部分作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体现出来,进而使案件得以维持。

    3、正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各类民事案件设定了不同的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案由来定,且必须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相符,正确确定案由。按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的规定,案由确定不准确的,也应视为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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