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李某驾驶杨某所有的小型越野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张某遂将李某、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注意安全行驶,是造成王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对其合理有据部分应予支持。杨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将肇事车辆借于李某使用,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杨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无过错,王某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父亲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未经王某及张某签字认可,且王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能证明该协议得到二人同意,故该协议不能成为李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王某赔偿金220000元;
二、李某支付张某、王某赔偿金43452元;
三、驳回王某、张某对杨某的诉讼;
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错误。被上诉人王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二、判决赔偿数额太多,我们当初有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按保险公司理赔款来赔偿王某及乘车人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所有各项费用,事后各方互不纠缠。
二审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调解工作,1、李某、王某、张某均是同乡居民,平时关系不错,因此事已经闹得不可开交。二审时,李某不满情绪比较大,他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现不同意支付对方任何款项。2、对上诉人李某称被上诉人王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的问题, 经查王某并非无证驾驶,且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已作出了认定。因此,李某应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原审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应承担的责任不持异议,并且保险已经实际支付。本院予以维持。4、关于双方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协议双方的主体为王某的父亲与李某,因王某、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某的父亲签订的协议书应当经王某及张某的同意,现李某是否能证明该协议得到二人同意。
据此,主审法官综合各方因素,认为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多次打电话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庭后,李某一直紧握主审法官的手,对以前不当的言论表示道歉,承诺一定及时支付赔偿款。王某及张某也表示没有想到损害赔偿款可以这么快拿到,感谢主审法官。同时双方均表示,大家都是同乡,以后如果有合作的机会,会彼此合作、相互扶持。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