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近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虽然各级政府已多方努力,设法解决了一部分实际问题,但效果不佳,涉诉信访案件仍逐年增长,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目前,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
一、涉诉信访的特点和类型
对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类并分析其特点,可以研究出其内在的规律,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一)“涉诉信访”的类型
“涉诉信访”大致可划分为三个类型:
1.正当有理型。在信访活动中,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反映的问题是有理或部分有理的,胡搅蛮缠的只是少数。
2.无理缠访型。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人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而胡搅蛮缠的,久访不息,并且动辄越级信访,集体串联,连续信访,不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肯罢休,被戏称为“生命不息、信访不止”。
3.诬告陷害型。此类信访人数占全部信访当事人中的极个别数。他们为达个人目的,无中生有、捏造夸大事实,或者煽动群众集体信访。
(二)涉诉信访的特点。
1、集体信访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
2、对抗性明显增强。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信访甚至赴京信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信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
3、重复信访的多。社会矛盾是日积月累形成的,而解决社会矛盾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如查清事实真相需要一个过程,解决落实需要时间。还有一些信访事项虽然涉法,但不是政法机关本身能解决的问题,如企业依法应被宣布破产,但法院无法解决工人安置问题,工人因而多人重复信访。
4、越级信访多。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信访人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到上级领导反映。另一方面是现实中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长期干预司法的结果。
5、无理信访的多,这种现象从法律上评价是“情理有余,法理不足”。法院判决完全合法,但是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难以接受判决结果而经常无理信访。
6、信访带来的弊端大、后果严重。很多涉诉信访者采取游行、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许多信访者到上级领导机关信访,影响了很多部门正常的办公秩序,特别是在党和国家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引起上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有些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一旦败诉便把原因归咎于法院,不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二)当事人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该提供证据时不能及时提供,因自身原因超出法定的举证期限,有上诉权不上诉而一味纠缠上访。(三)当事人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对法院裁决的公正性理解出现偏差。(四)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责任心不够强,辨法析理不够耐心,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对法院不信任。五是个别法官宗旨观念淡薄,做来访人思想工作不够热心,未能做好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缠访。
三、当前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几项对策
要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必须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1、要把好案件受理关,既要依法保护公民的诉权,又要严把立案关,不该立的案件不受理。在立案环节上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对有上访隐患的案件,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畅通信息,共同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2、在审理和执行环节也要适时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审理案件要认定事实清楚,辩法析理,增强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要抓好诉讼调解工作,以调解结案,可以有效地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减少诉讼的对抗,缓和矛盾。3、要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审判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诉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诉上访动态。通过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分流转交、上级交办案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诉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院内各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同时与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人大及信访部门建立信访互动机制,实行信访联合会议制度,做到信息互动、窗口互动、职能互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防止矛盾的激化,有效地为政府减压,掌握处理涉诉上访的主动权。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也有由于在初信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一是继续完善接待制度。从每一次接待、每一起案件入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有诉必理,有事必办。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实时督查办理,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二是建立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信访率降到最低。三是建立约期接谈制度。涉诉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四是建立巡回下访制。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社区巡回接访,变上访为下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建立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包稳定)。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我们审判机关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给予指导和协调,及时调处涉诉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新闻媒体、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申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涉诉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