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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收入证明的审核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2-11-12 10:06:16


    在审理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案件中,误工费和护理费一直是当事人之间争议较为激烈的赔偿项目,经常出现伤情比较轻微,医疗费只有几百或几千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就有几万元的情况,这中情况往往存在受害人虚开收入证明的现象,具体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一是无固定工作者,通过私人关系关系找到一家企业,由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事故发生之前一段时间的工资证明,一般而言,当事人依照这样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远远高于同行业标准。

    二是有固定工作者,由单位出具虚假的高收入证明,以求获得较高的误工费及护理费。

    三是轻微受伤后,没有误工和护理情况,受害人通过关系找单位开具收入减少证明。

    上述收入证明一般出具单位是正规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证明上盖有公章,仅从形式上难以判断真假。一般而言,侵权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虽然会对该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很难提供证据加以推翻。如果承办法官审查不严,偏听偏信,依据受害人的不实证据作出处理,会大大影响司法公信力。此种现象如不加以规范制止,必然会迅速滋长,从而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从根本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公信。因此,虚假证明的危害十分严重。

    解决方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是根据其工资比例缴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超出部分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畸高的收入证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还应当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否则不予认定。对于第三种情形,要查明缴费记录,同时期个人所得税完税继续缴纳的,则证明其没有停发工资,其收入证明同样不能认定。

    对于查证确系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加大法制宣传,让当事人明白提供虚假证据一旦被法院查实,不仅是个人,而且单位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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