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离异后承包土地被前夫张某侵占诉至法院,前夫以该土地被村组收回后由现任妻子承包为由拒不归还,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侵犯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某归还吕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2000年初,吕某(女)、张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随后吕某便将自己的户籍迁入张某家庭,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村组为吕某分得土地0.86亩。2002双方生育一女孩。2005年5月,吕某、张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自行脱离了同居关系。但吕某的户籍一直在该村21组,吕某所分得的0.86亩土地也一直由张某耕种。吕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土地及土地收益款,张某拒不归还,吕某遂诉至陕县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侵犯了吕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判决张某依法返还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村组证明一份,证明以该0.86亩土地已经由现任妻子袁某承包,不应返还给吕某。三门峡中院审查证据发现,张某提供的村组证明,与此前该村组出具的证明该土地由吕某承包的两份证明存在矛盾。吕某虽与张某离异,但户口仍然在该村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承包期限内村组没有权利收回吕某承包的土地,最终维持原判,判决张某依法返还吕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