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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驰名商标认定

  发布时间:2009-04-24 09:36:07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一方面较一般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除了拥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广告效应,意味着良好的声誉、强劲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比普通商标高得多的含金量。近年来,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以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便捷、高效、成本低等因素的影响,刻意制造诉讼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2008年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江苏某电器公司诉向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某商标系该公司拥有并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该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已经成为电器领域中的名牌。2008年5月2日,被告在三门峡市黄河路与大岭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前进农贸市场,未经原告同意在其销售的文化衫上使用与原告所持有的商标相同的文字商标标识。其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商标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在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作为被告的向勤所打的收到印有某字样的文化衫15件,每件价值15元的收据一张。作为被告其为何要向原告打收条,且文化衫上又为何偏偏要印上某商标的字样,被告在不起眼的三门峡市黄河路与大岭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前进农贸市场的夜市上销售数量不多的该文化衫,原告又如何得知,这一切均显示此案有人为造案之嫌。后经询问,原告方人员称他们已给被告接触过,被告承认侵权,也同意赔偿,双方已协商过,被告承认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承认侵权事实,希望通过法庭以调解方式确认驰名商标。该代理人无意中提到此案曾在洛阳中院起诉过,为此,我们及时与洛阳中院取得联系,得知原告就同一案件曾在洛阳中院立案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后经审查,法院认为不构成驰名商标,原告撤诉。2008年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先到洛阳中院起诉,后到我院立案。获知这一信息,我们及时与该原告取得联系,告知其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其先后到两地法院同时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旦查明是人为造案,扰乱司法秩序,我们将依法给予处罚,原告随即将两案同时撤诉。2009年我们又受理一起常熟某电器公司诉陈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原告诉称,2008年11月9日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有一个网站,域名为WWW.DEPOER.CN及WWW.德泊尔.COM,该网站以涂料销售宣传为主,是被告制作,用于发布一些商业信息。该网站所用域名,使用了与原告拥有专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英文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名完全相同,已达到引起消费者混淆和降低原告公司商标声誉的程度。原告公司对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较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已成为知名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商标驰名的相关证据。被告对于侵权事实和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均认可,但当询问被告所注册域名为何选此域名,有何寓意时,被告称域名为朋友所注册,自己不知情,朋友叫什么名字,其表示不知道。对于注册的网站系销售什么涂料,被告无法回答。后经合议,我们认定原告起诉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原告撤回起诉。

    这两起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一、对于驰名商标,能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对于当事承认侵权,又同意赔偿,但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在不能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侵权成立。

    对此我们的解决思路是,首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定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1、被动认定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对商标是否驰名自行进行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处分权,只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两个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2、个案有效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或事实产生法律效力,也不成为约束在后判决的预决事实。商标是否驰名,是与商标权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属于动态的事实,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是对变化中的案件事实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已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其他案件中,仅作为商标已有的一次保护记录,在下一个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跨类别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只要对方当事人对是否驰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必须按照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原来的认定在该案中不具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其次,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准确认定驰名商标。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只有在审理下面四类案件时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第一、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需要跨类保护,即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时,因受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其商标是驰名商标,法院可以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第二、涉及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未注册商标对抗他人权利时,若未注册商标人主张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第三、涉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即原告主张其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并以驰名商标作为排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网络实名的依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做出原告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四、涉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即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与认定。超出上述范围的案件或虽在上述案件范围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严格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人民法院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是为了解决争议,不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因此,涉及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首先,要注意了解双方争议产生的前因后果。对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予以认可,或者原被告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确认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件要重点审查;其次,要认真核实被告的身份。对被告是个体工商户或者被告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网站,要重点审查,防止原告自己创立一个主体实施商标法规定的行为,从而达到认定其商标驰名的目的;第三、要认真审查被告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行为。只所以要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因为被告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造成了与原告商标的混淆,从而造成原告商标的淡化,如果被告并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可能造成混淆和淡化,也就没有必要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对当事人围绕驰名商标问题配合默契的案件严格审查,严防当事人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于已经查实的刻意制造纠纷的行为人,我们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人民法院对某一商标是否具有广泛的公众知晓度的事实判断,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认,也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调解确认。经审查不构成侵权的,即使被告承认侵权的,仍然要给予驳回。

    最后,对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应及时向高院报告,与相关的兄弟法院及时沟通,以掌握同类案件的审判动态,作到资源共享,统一司法裁决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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