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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12-11-13 11:08:39


    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而中级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审判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案件数量多、类型广,其中既有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上诉案件,又不乏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因此,中级人民法院是案件审理的中坚力量,也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核心环节。在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状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是回应社会司法诉求变化的必由之路,是贯彻司法机制改革目标的必有方式,是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必然选择,是应对当前审判工作状况的必要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审判效果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审判管理的反思

    (一)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科学与否?

    审判质效指标体系是一个全新的数据体系,提出了一些新的指标。如结收案比这一指标,指标设定的理想状态为 100%。但是通过实际运行可以发现上半年尤其是第一季度,结收案比难以达到 100%,有的月份连50%都很难达到。有分析认为这是由于法院以往的前松后紧的工作惯性没有得到改变,办案法官的主观积极性不够造成的。但深入分析,我们发现一季度结收案比不高,更主要的是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一是案件周期的影响。案件审理要依既定的程序进行,需要合理的时间,形成办案周期。案件周期的影响,使得上一年度 11、12 月份新收案件中有部分需留存到下一年度,该部分案件同样由于案件实际周期的影响在下年 1、2月份未必能够全部审结,而每年的 1、2 月份,由于法院法官年头上确会有“松口气”的心态,再加上元旦、春节等假期的影响,审结案件的不会太多,从而导致周期性未结案件增多,结收案比就不会高。所以,结收案比在一季度较低受客观原因的影响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收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流转周期拉长,结案总量加大,结收案比才逐步上升,有时会超过 100%。因此可以说结收案比的动态走势有其自身的周期性和规律性。但很多法院没有考虑到这种客观性,一味以死的数据下达要求,违背了审判管理的科学性。

    (二)审判管理的方向:监督还是服务?

    毫无疑问,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审判管理的目标是防止诉讼拖延和程序瑕疵的出现,如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两权管理,均是通过在办案系统中对重要节点的控制来实现对案件的监控。这一系列的审判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程序的进行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种监督式的审判管理方式下,办案法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法官缺乏在管理活动中积极参与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热情。指标体系的 20 多项指标定期公布,同级法院间被对比排序,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案件等定期上网公布,案件质量问题定期通报,外加对个人质效指标数据的考核,使得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倍增。许多办案法官除了考虑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不得不考虑、揣摸上级法院法官的断案心理,力求使自己所办案件更符合上级法院法官的意思,避免案件上诉后遭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对法律精神的探究,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和工作效能的良好发挥。因此,审判管理的服务功能应该进一步强化,在审判工作增加和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不能强化“管理”而应该强化“服务”,即站在法官办理案件的角度,帮助法官们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采取措施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案件审理的良性推进。

    (三)审判管理的功能:考核还是激励?

    审判质量评估工作是将案件审理划分成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将案件审理的质量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和排名,以此激励法官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这样的量化评价和排名,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法院和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法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然而,案件质量评估将案件办理的质量全部量化成既定的数据指标,一些指标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在法官办案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唯指标”的办案心态,从而想办法进行数据造假,违背案件办理的真实进程,客观上背离了审判质量评估指标设计的初衷。因此目前的审判质量评估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其考核的功能大于了激励的功能。

    二、深化审判管理的建议

    (一)深化审判管理,必须辩证看待数据指标。

    数据指标是工作实际的一种反映形式,但它受计算公式、择取周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于法院工作这一带有社会科学性质的内容来说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工作实绩。也就是说,数据不能代表一切。但是数据指标毕竟反映了一个法院、一个部门一定时间段审判工作的一些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应当深入到办案一线,直接了解客观现实,倾听法官的呼声,根据本法院、本部门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辩证地看待数据指标,找出纵横对应的指标数据,通过努力,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否则我们的审判管理工作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也容易挫伤一线法官的积极性,甚至引发对立情绪。

    (二)深化审判管理,必须科学选择数据指标。

    反映审判工作的数据指标几十上百、多种多样,究竟选取哪些指标方能简单有效地反映审判工作的主要运行状况,这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我们要区分客观性数据和主观性数据。所谓客观性数据就是由多种客观因素决定,不是简单地以法官意志为转移的数据。例如收案数、上诉率、申诉率等。所谓主观性数据,就是受法官工作态度、方法等影响较大,可以由法官主观意志来调控的数据。例如调解率、同期结案率等。区分主观性数据和客观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实施分类管理,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法官工作。可以客观性数据来判断案件运行态势,而着重以主观性数据来评价法官审判工作的业绩。通过抓住主观性数据,来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审判工作现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深化审判管理,必须理性地看待审判管理制度。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案件的性质和种类千差万别,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也迥然不同。在这情况下,我们在建立审判管理制度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必须与案件的性质和审理程序的繁简相适应。对于经过完整审理程序的案件来说,一般应当建立完备的流程管理制度,而对于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如诉讼标的额小,当时清结的案件),在流程管理上可以进行适当简化,不必千篇一律。道理很简单,任何管理都需要花费成本,管理与经济和时间的投人是成正比的,管理越多成本越高。审判管理同样如此。审判管理制度越复杂,需要的司法投人(人力物力财力)越多。我们有80%以上的法院处在基层,它们审理的大量案件是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快捷审理的案件。有的边远地区法院只有十几个工作人员,人力财力极为有限,组建一个合议庭都相当困难;有的人民法庭辖区范围广阔,处理一个案件需要翻越几座山,往返几十公里。纠纷解决后,案件卷宗只有几页材料。如果对这些案件仍然不加区分地适用复杂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评查制度,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也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司法的便捷化和司法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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