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执行积案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09-03-20 10:46:51


    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和“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执行工作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12月底之前的执行积案1036件,经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开展,在灵宝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清理了一大批执行案件,解决了一批疑难案件,消化了一批涉执上访信访案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每年还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不能执结而形成新的积案,与此同时又引发的涉执上访信访案件,直接影响着社会大局稳定和社会和谐。所以说,就形成了目前涉法上访信访案件中涉执上访信访案件一直是比例较大而且是居高不下。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而且错综复杂,概括起来有以下原因:

    1、被执行人给付能力差,造成执行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改革开放,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步入了快车道,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国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大办企业时期乡镇、村组盲目投资上项目,还有的个人受利益驱动盲目采矿,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如有的乡镇负债数千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村组无经济来源,所欠债务成为呆帐死帐。另外,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一般都会因为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差,其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

    2、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账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就是这种传统撼文弧惩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土壤。

    3、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5、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造成的执行难

    改革开放后,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有的人还携眷到外地务工或者创业,造成被执行人难找,导致执行难;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把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甚至有的国有企业、政府部门违规地把财产登记在私人名下,来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竟敢聚众抗法,有的还用“要上访”来要挟执行法官。上述“三难”都不程度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障碍。

    6、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还不高,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执行力量与法院执行工作量还很不相适应,根据近几年司法实践,就拿执行案件和审理案件的难度、数量相比较来看,一名审判员一年可审理案件多达一百多件,而且这类人数在我院有10人以上,但是一名执行员一年最多执行案件达60件,且这类人数仅有1—2人,同时我院现有的执行人员仅占审判人员的三分之一;从案件数量来看,我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在4000件左右,立执行案件约在1300件左右,这样以来就形成了执行案件进口大出口小,新立执行案件难以完全消化,造成执行案件积压。与此同时,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些低,与目前的执行压力不相适应,执行效率还不够高,这些也是执行难的因素之一。

    7、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如果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以“你们的手续微机无法操作”等为由拒绝办理扣划等手续,这些现象,使执行工作受阻。

    三、攻克执行难的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既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也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曝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账可耻。

    2、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

    一是对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二是依法加大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力度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力度;三是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拘留、罚款的坚决拘留罚款;四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以来我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28件,作出有罪判决的12件12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4、加大联动制约机制工作力度

    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的联动制约机制,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然要坚持党的领导,经常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支持,适时召开联动制约机制联席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制裁拒不执行行为。使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的大格局。

    5、加大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司法救助是我省2006年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之一,而且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以来我院通过司法救助消化的执行疑难案件数十件,支付救助资金数十万元。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向政府部门争取更多的司法救助资金,解决更多的执行难案,最大限度解决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6、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执行法官执法水平和执行艺术,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使每一个执行法官都达到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把执行积案压到最低限度,力争早日彻底解决执行难。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5992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