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的情况反映

  发布时间:2012-11-15 15:06:24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改为10元,并且不允许收取办案实际支出费用。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调解、撤诉及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时,还须减半收取。而实际操作中,交费手续繁琐。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开具诉讼费交纳票据,当事人要到指定银行办理交费手续并交费,然后该费用进入财政,且退费手续繁琐,当事人因办理交费、退费的交通费也不止10元,还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所以很多法院实际已经不收取诉讼费了,结果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免交诉讼费的局面。

    诉讼费用是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对民事案件收取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诉争进行处理,需要司法资源;另一个原因是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对败诉方具有惩戒功能,从而有效防止滥诉行为。从这个意义来讲,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败诉都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诉讼费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劳动者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劳动者恶意诉讼,那么法律亦不应该保护他,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参加民事活动各方的利益。

    有人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收费制度,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区别的诉讼费收取制度,然而笔者并不赞同此种做法。持上述观点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的改革的初衷一样,都是为了保护那些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从而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对于上述目的,是可以通过采取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等方法加以解决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综上,笔者认为,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等办法即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比照财产案件收取费用。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8528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