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中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李某因其在建设银行办理的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后在异地将李某的存款取走,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李某于2010年8月29日在灵宝市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联储蓄卡业务,并同时开通了存、取款短信业务。李某于2012年1月16日18时36分,从他行取出自己存款200元,至此李某灵宝市建设银行存款余额为15034.70元。2012年1月16日22时29分至2012年1月16日22时32分,李某的银联卡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取款机共发生取款业务8次,取款金额为14964元,该银联卡存款余额为70.70元。李某在拨打被告服务热线不通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16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无侦破结果。后经灵宝建行查询得知李某存款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取款机被取走。李某多次找灵宝建行要求支付异地被取款14964元无果,引起诉讼。
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判令灵宝建行付给李保才人民币14964元,并自2012年1月17日按两包建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宣判后,灵宝建行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己进行取款行为后四小时内,涉案银行卡账户在江西省上饶市进行交易,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李某不可能在四小时内从河南省三门峡市赶赴江西上饶取款,故涉案的14964元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双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协议约定中关于“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应当视为在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只要能够提供密码,即视为本人交易,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不适用该约定。且该协议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系发卡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灵宝建行应当对李某14964元的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