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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多年上访 巧调解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12-11-29 09:40:32


    2009年4月,熊XX在XX县人民医院做了13年的清洁工,因工资低、无节假日加班费、无社会保险等问题,向XX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单位辞退。2009年6月9日,熊XX向XX县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09年6月10日,熊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为其补办自1996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社保费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偿其低于全省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的法定工资报酬、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2010年3月12日,XX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熊XX不断向县人大等部门进行上访并且新闻媒体以《仲裁不受理 法院立案难》、《封堵职工维权的渠道暴露了什么》、《法院开庭审案 医院拒绝调解》跟踪进行了报道。2012年6月2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XX自1996年8月11日至2009年6月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具体数额以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个人负担部分由原告熊XX承担);二、驳回原告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熊XX坚持起诉请求;XX县人民医院上诉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该再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

    中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高度关注和重视,如果该案处理不好将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造成当事人继续缠诉上访。XX县人民医院作为社会的公益机构,此类性质的人员众多,案件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稳定;熊XX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无保障、待遇低,期望值较高,无法满足。经过集思广益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着手,从社会和谐的高度着手,让双方都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对双方讲明法理、分清责任,无数次的耐心沟通与再协调,根据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数个解决方案,最终双方确定了其中较为合适的方案,使当事人缠诉上访多年的案件,当庭达成协议并给与履行,双方均表示满意。之后,中院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用工不规范现象,向XX县人民医院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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