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以来,陕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开展第四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领导小组,精心安排,统一部署,组织全院审判干警,认真开展第四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仰仗法律之剑,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贾石科、赵学峰、刘居伟三人原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井下采煤工人,分别在2003年、2004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签订了劳务工劳动合同, 2012年1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因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贾石科、刘居伟、赵学峰三人分别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项损失。考虑到三原告均系在同一单位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一事实,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判断,我院派出经验丰富、有从事多年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承办此案,由民一庭庭长张志伟亲自带队,深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与该单位领导亲自见面,现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会商解决问题方案,督促拖欠单位尽早解决问题。经过多方面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三原告的工作年限、应予补偿损失的数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核算。2012年11月28日,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磋商,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刘居伟29372元,补偿原告赵雪峰32071元,补偿原告贾石科27508元。圆满解决了三原告与被告的纷争,充分保护了作为农民工的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顺利调解,既保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急当事人所急,仰仗法律之剑,解决民间纠纷的信心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