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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四严格”规范案件发回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12-03 10:30:30


    一是严格限定条件。只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确实无法查清事实,影响案件裁判,或者一审有严重程序性错误且对案件实体处理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二审才能发回;对二审能够查清事实或一审程序瑕疵对案件定性处理没有实质影响,通过改判能够纠正原审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二是严格发回程序。对拟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并由二审主管院长组织一、二审主管领导、庭长、承办人召开听证会,交换看法,听取意见;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有不同意见的,二审合议庭需就一审法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重新进行合议,仍拟发回重审的,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发回原则上只能发回一次,且必须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原审存在的问题及发回的理由、法律依据,另附详细的发回重审意见函;已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拟再次发回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三是严格案件监管。将发回重审案件列入重点评查范围,中院各业务部门、基层法院逐案报送评查报告,两级法院定期组织发回案件专项评查,发现并协调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经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原则上仍将案件分配至原二审承办法官办理,并将案件纳入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直接监控范围。

    四是严格工作考核。逐月对发回改判案件进行量化排名,通报至全市法院,通报内容包括一、二审合议庭成员,发回改判理由,原审裁判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将发回重审案件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同时在对干警月业绩量化统计时,对发回重审案件工作量减半计算。

    该制度自8月份实施以来,三门峡中院发回案件35件,发回重审率仅为前七个月的47%,切实提高了案件质量,有效防止了案件“翻烧饼”,减轻了群众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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