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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分析看当事人理性诉讼

  发布时间:2012-12-10 08:42:34


    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工业灾害等各种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普遍存在不合理和过高的现象,结果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然地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惑疑,对创建和谐社会形成障碍。笔者从46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进行调查,受害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与法院最终支持的标的额相比较,法院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为3起,占调查案件数的7%;支持诉讼请求额80%的案件为4件,占调查案件数的9%;支持诉讼请求额51%至79%的案件为10件,占调查案件数的22%;余下占调查案件数62%的案件支持的诉讼请求在50%以下。

    从以上分析可得知,对该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数额大部分支持率在50%以下。出现这种现象的的原因主要是受害人期望值过高,导致其诉讼请求过高。针对法院支持受害人请求额比例偏低的问题,笔者从原因的形成及其后果、应采取的措施三个方面做以分析。

    一、形成原因。

    从整体情况来看,当事人不合理的赔偿范围要求和过高的赔偿计算标准是主要原因,具体的表现为,首先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从受害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受害人的身体受到受伤后,心理上受到煎熬和折磨,内心产生一种报复的态度和情绪,即同态复仇的思想。比如在打架斗殴中,双方打架的原因是基于对某种意见的分歧,再基于受害者受到一定的伤害,就更增加了报复对方的心态;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的本身是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但对发生事故的客观事实,双方不能客观的、理智的、积极的去处理,比如积极的救护,看望慰问伤者等方式使矛盾弱化,而是相互指责对方,互不谦让,致使矛盾升级;在类似纠纷中,因为双方在情感上产生抵触,致使矛盾不可调和,受害者因受到伤害在道德上就得到社会的同情,就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要求对方赔偿高额的金钱,以补偿内心的不平与怨恨。这就为不合理的、高额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心理支持。

    其次是受害人的外部原因。帮助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之一。但不免有部分律师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多收代理费,就在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上做文章,以超范围的项目和过高的标准为当事人计算高额的赔偿金。在高额赔偿金额和报复心理的促使下,抬升了当事人不合实际的诉讼期望值,增加了原告主张诉讼请求的决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关于赔偿范围,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但仍有当事人在规定之外另设赔偿项目,以扩大赔偿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结果必然是被法院驳回。主要有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当事人容易认为提高其计算标准。

    二、诉讼请求过高造成的后果。

    首先是交纳过高的诉讼费。当事人的权益是依法保护的,对于过高的不合实际的诉讼请求,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诉讼的不利后果由主张者负担。诉讼费的负担原则是与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额成反比,即法院支持的请求额高,负担相对低的诉讼费;法院支持的请求额低,负担相对高诉讼费。所以结果是恰当的诉讼请求会使原告不负担或少负担诉讼费。再者诉讼费是在原告立案时预交纳的,预交本身对于受害者就是一种负担,再加上高额的诉讼请求,要交纳相对高额的诉讼费,更增加了受害者的负担。根据笔者的统计,对大部分受害者,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在当事人主张请求额的50%以下,显然要负担50%以上的诉讼费。综上,合理的诉讼请求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是对创建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有效的证据进行审查,合理的诉求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将予以驳回。原告在报复心理下主张过高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必然使原告过高的期望值化为泡影。原告很可能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不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加剧了社会对法院消极的评价。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当事人错误的诉讼心态和不正确的诉讼引导。

    三、对约束当事人理性诉讼的建议。

    针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纠正或者予以恰当的引导。

    首先是让当事人正确认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以及各项赔偿数额的标准和依据,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理论上讲是对受害者损失的补偿,不是对侵权者的惩罚。所以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明白道理,通常的做法是以法律宣传或者诉讼告知等形式,以求恰当的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宣传的方式,不能机械的散发一些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单,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让普通百姓理解法律的具体精神,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其次是对原告过高的诉讼主张要作到诉前指导和诉后解答,以消除原告对法院判决的怀疑态度。诉前指导是指在立案时要对当事人不合理的或者过高的诉讼主张作以解释和引导。诉后解答是指在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在审理中,作必要的法律解释,在判决后,要就判决中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支持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通过诉前告知,使原告在诉讼立案时就明白自己的主张有不合理的地方,即使其坚持自己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在当事人心理产生了可能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意识,实际是提前给当事人心理上注入了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预防针,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时,亦有心理准备,不会有很大的情绪波动。如果原告仍对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有不理解的,就需要工作人员再次对原告进行答疑,使当事人明其理,懂其法。所以对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要从诉前指导到诉后解答,一步一步地予以解释,使判决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以上的分析,使我们明白原告诉讼请求过高的原因,以及可能发生的社会后果。我们可以通过上述对策予以引导原告合理的诉讼,创造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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