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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不成反“毁容”,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7 15:51:31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女子王某因为爱美到三门峡市某美容院做眼部手术,整容结果非但没有实现王某变美的愿望,反而造成王某左、右眼眼睑宽窄明显不一致,美容院以该结果是个人审美观不同为由拒绝赔偿。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三门峡市某美容院退还王某整容手术费4200元,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200元。

    2008年2月9日,年轻女子王某经人介绍,与朋友到三门峡市某美容院做医学整形手术。后王某考虑到隆胸手术有风险,遂决定不做隆胸手术,改做眼部去脂、双眼皮手术。手术后,王某支付美容院手术费用4200元。整容手术后,王某发现自己的左、右眼眼睑宽窄明显不一致,没有想到自己的美容变更成了毁容,王某遂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赔偿其因整容失败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经人介绍到三门峡市某美容院做医学整形手术,做手术时将隆胸手术改为眼部手术,并支付给美容院手术费4200元,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美容院在为王某做手术时,没有与王某签订手术协议书,告知手术风险等相关内容,审理中也没有提供王某的病案资料,违反了诊疗护理的规范。手术后,造成王某左、右眼眼睑宽窄明显不一致,对王某整容手术后的损害,美容院负有责任,美容院应当赔偿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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