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村中磨面坊磨面,却被磨坊主家的狗咬伤,双方因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发生争议。近日,该起狗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李海东与王小梅均系灵宝市五亩乡长桥村村民,李海东在自家院后开办并经营一个“磨面坊”,还在自家院内养狗看家护院。2011年12月5日,李海东所养的母狗产下一窝小狗,李海东没有将母狗拴住进行管理,而是放养在其门口的狗窝中。同年12月6日中午,王小梅到李海东家磨面,在院子后面呼喊李海东后,李海东没有应声,王小梅到前院走进李海东的院子到房前的台阶下面,恰好李海东的女儿李亚莉在房前准备做饭,李亚莉向王小梅打招呼称“你来了”,正在这时,李海东家养的母狗从王小梅后面扑到王小梅身上,将其左脚踝咬伤,李海东闻讯后从房内出来,呵走母狗,并与到场的村民一起将王小梅送到长桥村卫生所,由于病情严重,王小梅先后到灵宝市卫生防疫站、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8573.49元,交通费60元。该事件发生后,经村委调解,李海东已赔偿王小梅2000元,对其余损失由于李海东拒绝赔偿,王小梅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海东赔偿剩余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李海东赔偿王小梅剩余的经济损失7336元,李海东对原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王小梅未经我允许,擅自进入我家院内,造成被狗咬伤的后果,过错在王小梅本人,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开庭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王小梅到李海东家磨面被狗咬伤实属意外,双方又没有积怨,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入手,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使双方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劝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矛盾纠纷。经过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