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债伤人,赔偿拘留。家住卢氏县城的曹兵、宋明,因讨债未果伙同他人将欠债人孟良打伤,结果债未讨回,其二人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十日、十五日行政拘留,还要赔偿孟良因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近万元,悔恨莫及。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兵、宋明殴打孟良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终审判决:曹兵、宋明赔偿孟良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275元。
2011年1月2日,曹兵的弟弟宋明在卢氏县城某饭店门口碰到孟良,因孟良欠曹兵债务多年不还,便与孟良发生厮打,孟良将宋明嘴角打伤,曹兵得知宋明受伤后,便驱车带人到该饭店门口,伙同宋明对孟良进行殴打,曹兵、宋明持砖头击打孟良的头部和背部等部位,致使孟良头部、面部、手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牙齿损伤。后经卢氏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对孟良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重度,卢氏县公安局遂分别对曹兵、宋明给予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孟良被曹兵、宋明殴打致伤后到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大量费用,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为此孟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兵、宋明赔偿对其造成伤害的各项损失1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兵、宋明将孟良殴打致伤,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虽然卢氏县公安局已经对曹兵、宋明作出行政处罚,但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孟良与宋明发生厮打,致使宋明的嘴角打烂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孟良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造成孟良伤害的除曹兵、宋明之外还有其他人,孟良要求曹兵、宋明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结合案情,曹兵、宋明分别承担孟良全部损失35%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由于孟良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20%的责任比例,另有10%的赔偿责任由于孟良没有对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其他人提出诉讼,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