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相花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相花酒后与朋友到义马市香山南街夜市被害人彭某的面食摊吃饭,因索要大蒜与彭某发生摩擦。结帐离开后,被告人赵相花趁被害人彭某与他人聊天时,持刀朝彭某背部连捅两下,致彭某抢救无效死亡,赵相花在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系锐器致右肺、肝脏、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相花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共计 224353.66元。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相花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相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相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435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