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并证据不足宣告一名被告人无罪。
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崔国忠因言语不和与被害方产生纠纷,用折叠刀一刀捅至被害人陈某左上臂,随后王鸿渊、张万钊用镐把打击被害人陈某身体,发现被害人受伤后,李建星安排崔国忠等人将陈某送往义马煤业集团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被告人案发后自首。经鉴定陈某系左上臂肱动脉破裂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被害人家属获赔90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国忠系主犯,但因有自首、积极救治和赔偿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王鸿渊、张万钊系从犯,有自首、赔偿、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减轻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但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核,认为指控被告人李建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宣告被告人李建星无罪。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