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节假日期间,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牺牲休息时间,开庭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适用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当庭宣判,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某,男,现年45岁,系卢氏县狮子坪乡农民。2012年6月2日,原告王某某在同乡杜某某承包的灵宝市朱阳镇工地上务工,截止同年9月17日,杜某某共欠原告工资8650元。杜某某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杜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原告遂到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立案提起诉讼。
五里川法庭受理后,办案法官经询问原告王某某,得知杜某某在元旦放假期间要卢氏老家,遂决定利用假期办理该案。办案法官联系杜某某后,确定在2013年1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该案。经开庭审理,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法庭遂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二条“一审终审”的规定,当庭宣判了该案。
据悉,适用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宣判民事案件,这在三门峡还是首例。
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