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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强行扣车修理 败诉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3-01-05 15:43:03


    河南省灵宝市某医院的救护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拖放在灵宝某汽修厂内进行拆解及评估,不料损失评估后该汽修厂私自修理了事故车,并扣留车辆索要修理费。元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中院审结了这起返还财产、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灵宝某汽修厂返还灵宝某医院的事故救护车,并赔偿该院经济损失 10000 元。

    2010年 7 月 10 日 12 时 10 分,灵宝市某医院的依维柯救护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 858Km + 50Om 处被一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受损严重。高速交警很快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通知灵宝某汽修厂将受损车辆拖到该汽修厂内,进行拆解及办理评估有关手续,后医院支付了施救费和评估费。因该救护车购买时间不长,为保证维修质量,医院决定待车损评估后将车拖到洛阳的依维柯 4S店维修。

    2010年8月4日,三门峡市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确认该事故车辆损失价值 29180 元。评估出来后,该医院随即安排人员去将车拖到洛阳4S店维修,谁知当他们赶到汽修厂时,发现车已经变得焕然一新,完全看不出碰撞痕迹。汽修厂解释说,事故车评估后他们就开始修车,更换了一部分配件,现在已经修好,配件费和修理费用不到3万元,医院支付修理费后就可以把车开走了。医院认为当初救护车被拖到汽修厂是高速交警通知的,是为了拆解、评估车损,现在评估出来了,自己有权利把车拖走;汽修厂不打招呼就修车,更换配件更是毫不知情,修理费一分也不会付。汽修厂则坚称不支付修理费不能把车开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救护车也一直停放在汽修厂内,后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汽修厂返还车辆,并赔偿因救护车长期滞留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00 元。审理中,汽修厂提出自己是在医院司机同意的情况下修车,并非私自修车,要求医院支付其维修费用,但未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灵宝某医院的受损车辆到什么地方维修以及如何维修,双方应协商解决,建立加工承揽书面合同。某汽修厂在与该医院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违背该医院的意愿,私自修理车辆,汽修厂存在过错,故该医院要求汽修厂返还车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汽修厂的行为,导致某医院车辆长期滞留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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