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一行驱车数十公里到三门峡市监狱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邢某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该案原审被告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正处于服刑期内,不能到法院参加诉讼。为了维护服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合议后,立刻向主管院长、庭长汇报。主管院长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为了解案件事实、平等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秉承“司法为民、执法便民”的法治理念,最终决定把该案放到监狱进行开庭审理。随后民一庭积极联系监狱刑罚执行科,得到了该监狱的支持与配合,落实确认原审被告赵某被羁押的场所,并确定开庭地点及其他各方当事人进入监区所需手续,充分做好的庭前准备工作。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专程前往监狱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赵某十分不配合庭审,他说:“我没什么说的了,我已经服刑了,现在没钱”。针对此种情况,法官对赵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进行教育,并鼓励赵某勇敢面对现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法官的努力下赵某终于转变了态度,表示会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在能力范围内尽量赔偿,好好改造。同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通过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充分行使了各自的诉讼权利,最终使得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此次开庭赢得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服刑人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当事人心中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