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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帮人要账 实为诈骗钱财

  发布时间:2013-01-09 17:08:53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签名等方法,实施诈骗两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1799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17990元。 其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院经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自称能帮吉林省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回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该单位的货款,骗取四开公司业务员刘某的信任,后二人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查账并带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空白顶账协议三份。2001年10月19日,郭某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的名义,持盖有伪造的四开公司财务专用章的顶账协议、单位证明、收到条,骗走义煤集团供应公司顶账价款16.5万元的D-22型工具车一辆及现金5990元,共计人民币170990元。

    2001年2月份左右,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河南省林州工矿器材公司供给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配件,共计价款200488元。被告人郭松奇于2001年6月将盖有伪造的河南省林州市工矿器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信函交给天安公司,天安公司据此将200488元货款转入天安公司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2001年6月29日,天安公司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财务人员秦冬月用现金支票取出现金147000元,并将此款付给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将此款侵吞。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签名等方法,实施诈骗两起,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17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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