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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死亡 学校起诉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28 08:55:15


    2010年5月16日,卢氏县官道口中学特岗教师李老师在赶往学校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官道口中学先行给李老师家属支付了5万元赔偿款。保险公司在支付家属各项赔偿后,拒绝支付学校已垫付的5万元赔偿款,引起诉讼。三门峡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项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卢氏县官道口中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官道口中学教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李老师亲属赔偿了282283.70元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伤亡责任限额,将官道口中学垫付的50000元予以返还。保险公司辩称,应以工伤劳动法赔偿及官道口中学垫付5万元可能超出赔偿项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辩诉意见不能成立。故官道口中学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赔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以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一份,欲证明,双方签订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死亡赔偿限额为30万。官道口中学质证认为,该特别约定仅有保险公司盖章,官道口中学没有签字,该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单方行为,对官道口中学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有保险公司盖章,官道口中学没有签字认可,且该约定与其向官道口中学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限额不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上诉称其与官道口中学签订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死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上诉理由与其向官道口中学出具的保单上载明的限额伤亡赔偿限额40万不一致,且官道口中学对其提出的特别约定清单又未签字认可,故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理由。原审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的伤亡赔偿限额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官道口中学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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