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砸住头”是好事,但被高空坠物砸伤就是“飞来横祸”了。家住义马市银杏路连银小区的王秀兰,在小区内被从天而降的太阳保温桶(水箱)砸伤,这“飞来横祸”给王秀兰造成损失13万余元,却没有人为这巨额费用“埋单”,王秀兰遂将太阳能销售商尚明志及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人吕志军、李保国告上法庭,要求其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尚明志再赔偿王秀兰22067.16元,吕志军、李保国各自再赔偿王秀兰49634.33元,尚明志、吕志军、李保国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尚明志、吕志军、李保国共同赔偿王秀兰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10年9月13日,义马桑夏太阳能销售商尚明志因需要给客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100元的价格找来吕志军、李保国去安装太阳能。当日上午,尚明志与吕志军、李保国到义马市银杏路连银小区53号楼给用户安装太阳能,吕志军、李保国上楼运送太阳能部件、进行安装工作,尚明志在楼下等待吕志军和李保国将不锈钢水桶用绳子拉到楼顶。8时许,吕志军和李保国在五、六楼之间的平台上,在将太阳保温桶(水箱)往楼上运送时,捆绑水箱的绳子挂到窗户上,水箱脱落,将路过的王秀兰砸伤。当日,王秀兰入住义煤集团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额顶部头皮撕脱伤、脑震荡、右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下双肺挫伤并双侧胸腔积液、胸4、5椎体骨折、胸背部软组织挫伤”,王秀兰治疗至2011年3月9日出院。后被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王秀兰因受伤共发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38958.76元。住院期间,尚明志支付王秀兰4000元,吕志军、李保国共支付王秀兰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明志与吕志军、李保国去安装太阳能,李、吕二人在往楼顶运送太阳能部件、进行安装时,二人作为安装太阳能的操作者,应当小心谨慎地进行高空作业,但却在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未将太阳能部件固定牢固,使太阳能水箱落下砸伤王秀兰,吕、李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王秀兰损失。在本次侵权事件中,吕、李二人责任基本相当,应当均担该责任。尚明志作为太阳能销售者,吕志军、李保国以完成安装太阳能的劳动成果,按照计件收费方式(通常为一次一结)向尚明志换取报酬,在安装太阳能中,二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二者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造成侵权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但本案中尚明志应当清楚认识到安装太阳能系高空作业,具有相当危险性,应当保障安装过程的安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应当更加谨慎。而吕志军、李保国既不是专业的大阳能安装工,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尚明志让其安装太阳能本身就存在过错,也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故尚明志对承揽人的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当日安装现场,尚、吕、李虽然没有约定彼此义务,但从尚明志在楼下等待吕、李往楼上拉不锈钢水桶,吕、李在楼上运送太阳能部件、安装来分析,尚明志作为太阳能销售者,自然知晓安装太阳能过程的危险,在吕、李已经上楼运送太阳部件,他在等待吕、李将不锈钢水桶从地面拉上楼顶的过程中,自然就负有维护地面秩序,保证地面安全的义务,由于尚明志并未尽到该义务也是造成该事件发生的一个因素,故尚明志对这个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吕志军、李保国作为本案中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对王秀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尚明志由于选任吕志军和李保国作为安装工存在过失,同时在当日安装现场对地面秩序的维持也存在过失,尚明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