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民一庭始终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方针,创新案件调解方式,健全调解机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民一庭共结案一审41件、二审104件,调撤率达到四成,并且无一信访案件。2013年1月份,民一庭结案29件,其中调撤14件,调撤率达到了48%。
一、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坚持秉持公心,坚持中立,保持客观,坚持以理服人,以法动人,以情感人,寓情理于法律之中,确保调解的公平与公正。(二) 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三)坚持调解自愿原则。为保证调解的真实性,在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上尤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方案的提出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充分准备,有的放矢。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认真研究全部案件卷宗材料,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引发矛盾的原因,分析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及对方的赔偿能力,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在刘某和上官某的离婚一案中,法官充分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积极电话联系刘某开庭,根据刘某的诉求,分析其合理性,而后刘某主动提交撤诉申请,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降低了刘某的诉讼成本。
三、提升法官个人魅力,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例如:在朱某和宋某离婚一案中,宋某坚持要离婚,并且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而朱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在得知双方的意见后,认真研究男方宋某提出的“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将给予女方朱某一定的补偿款”的解决方案,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使案件调解结案。随后女方朱某的代理人,将本次调解过程中法官所展现的个人魅力,写成宣传稿件,在中国广播网等网站进行传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调解方式的灵活多样,合理把握案件进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翰旋协调者。每个案子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背景,应当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我庭审判人员采取 “面对面”、“背对背”等调解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反复、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如果调解无效,法官及时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弊端,从而有利于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在李某和杨某离婚一案中,女方杨某坚决要求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男方李某抚养。李某和杨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承办该案的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后,先是分别与李某、杨某进行沟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有无具体的调解意见,而后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均当庭撤诉,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五、有效利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借助外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我庭始终坚持多方调解,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挖掘有助于法院做好调解工作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例如:在李某与王某、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情绪较激动,庭审中多次过激言语。法官考虑到李某、王某是邻居,并且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赔偿,就不怕辛苦的一次次与李某的亲属联系,通过亲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深深的打动了李某,而后李某提出调解意见,王某、杨某及保险公司均表示同意,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六、建立类型化调解机制,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在调解成功后,全庭工作人员通过合议庭、座谈会等方式,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探索调解规律,建立调解案件的分类化,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努力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