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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高素质法官

--三门峡中院2012年度办案能手张攀峰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3-02-19 09:48:56


    张攀峰几年前从基层检察院通过招录考试进入市法院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他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又有基层司法工作经验,很快便成为民事审判的办案骨干。2012年他共审结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共103起,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1起,占所结案件的40%。所办案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迄今为止,没有进入再审程序或被省院发还、改判案件。

    张攀峰所在的民四庭(赔委办)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一个法官通常都是二三十起案件。面对数量众多的案件,张攀峰变压力为动力,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与民事审判实践相结合,加班加点、有条不紊地开展案件审判工作,实现了“快”与“好”的结合,即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保证了审判质量。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他注意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水平,创新办案方法,提升审判质效。新时代年轻法官的优秀品质在他身上得到全面体现。

    践行司法为民实现案结事了

    张攀峰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案件处理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为当事人着想,替当事人分忧,尽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如去年他办理的林某、袁某诉三门峡卫家沟石料厂劳动关系确认一案,林某、袁某均系四川农民工,两人在三门峡某石料厂从事爆破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事故,袁某左眼失明,林某腰椎骨折。石料厂在支付了六万余元医疗费,双方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他发现林某、袁某因伤致残后失去生活来源,二人在三门峡没地方吃没地方住,天寒地冻十分窘迫,急需筹钱到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因本案只是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按照本案证据,法院只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即可结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林某、袁某二人要拿到赔偿款,还要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从法律程序上来讲,二人还要经过工伤鉴定,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的,还可能经过一审、二审才有可能拿到赔偿款,诉讼之路非常漫长。作为案件承办人,在确认阶段考虑案件的赔偿纯属“多管闲事”,可能出力不讨好。为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他多次通知石料厂负责人到庭,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向其详细讲解了工伤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多次努力,该企业负责人最终与劳动者林某、袁某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向两位劳动者共计赔付11万元,林某、袁某流下了感动的眼泪。

    以情动人化解信访难案

    每个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难免遇见一些老上访案件,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体现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办案能力。“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是他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他办理的张彦东诉柴某、张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张彦东前妻所生女儿2006年在三门峡某医院难产死亡,因死亡赔偿金分配一事,张彦东多次起诉到法院,三起案件,六年纠纷,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环节,年老体弱且身患脑溢血后遗症的张彦东对法院判决失去了耐心,对立情绪较大。接到该案后,他尽快通知开庭,但反复联系张彦东,其手机一直停机,向其上诉状所留地址邮寄传票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他多次走访张彦东的原居住地和其原工作单位,找到张彦东的新住址。后得知张彦东因腿部骨折住院,他到医院探望张彦东,张彦东在病床上看到法官后既惊讶又感动,就在医院里向他倾诉了多年来对于案件的烦恼和苦闷,并表示一定配合法院工作,早日解决纠纷。考虑到张彦东的病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张攀峰向院里申请延期审理。该案虽在判决理由部分略有瑕疵,但在实体赔偿金的分配已经趋于公平,虽张彦东常年上访,但其请求数额并无法律依据,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另外案件的当事人本是一家人,具有调解的基础。张攀峰法官先后两次与其前妻见面了解案情,三次到张彦东家中探望病情,摆事实讲法律进行调解。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多次的调解工作使张彦东了解了法律,消解了怨气,接到裁决文书后张彦东不再上访申诉,实现了案结事了。类似的案件还有赵建忠劳动争议案,赵建忠对企业十几年前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服,长期上访,经多次讲解法律,组织双方调解,赵建忠放弃了诉讼请求的不合理部分,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非常满意。

    以理服人促成调解结案

    张攀峰认识到,当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产生一定偏差是,必须注重讲解引导,避免因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理解而申诉或引发网络炒作。在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全额进行赔偿,在受害人负主要责任,赔偿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会产生次要责任方负责主要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如他办理的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高某在某收费站广场因琐事与保安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高某在逃避追打过程中被保安踹到在地,脚被一辆大货车压伤。原审法院判决大货车的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高某10万余元,三名保安赔偿5000元。该货车的保险公司认为其在事故中责任非常小,高某也认为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上诉至本院。他在开庭后进行了调解,首先对保险公司讲解了立法原意,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所以规定了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虽然货车司机仅存在瞭望不周的较小责任,但原审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他对保安公司释明法律,虽然高某系保安个人踹倒,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关,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高某也同意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该案保险公司在吉林四平,保险公司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未授权律师进行调解。另外受害人律师也表示,最终调解方案需当事人本人签字,当事人在安徽,也不能当场签字。承办人向合议庭汇报后,采用了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即对于异地当事人,采取邮寄调解的方法,即在电话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调解协议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各方当事人,当事人下载后分别签字后,邮寄至法院,后该案各方采用该方法签字确认了调解协议。此后,对于当事人在外地的案件,民四庭多次采取邮寄调解的方式调解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创新方法提升审判质效

    他积极倡导实行庭审笔录电脑录入还要从一起案件说起。他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一个当事人提出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了受害人39000元,在一审庭审中受害人对这一数额也没有异议,可一审判决书上却说他垫付了9000元。二审中他再次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对收到39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他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才发现问题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笔录手写记录“车主向受害人垫付了(3)9000元”。这句话中的“了”和“3”写法相似造成误解。这个问题采用电脑记录完全可以避免。

    电脑记录相对于手写录入有多方面的优势。电脑预先录入程序性内容和证据内容,降低了庭审记录的工作量,书记员有更多的精力记录那些对案件审理更为关键的当事人陈述及质证、辩论等内容,电脑记录的全面性要远高于手写笔录。笔录的清晰度得到极大提高。在制作审理报告、裁判文书时,对庭审电脑笔录中的内容进行复制归纳整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庭审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庭审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在信息化办公条件下,对庭审笔录进行电脑录入是一个大的趋势。在庭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他积极探索实行庭审笔录电脑记录,使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目前全庭已经全面实现了庭审笔录电脑录入。

    既重视法学理论又结合具体实践,既坚持法律原则又理解当事人情感,既重视效率又确保质量,既保证法律效果又力求案结事了,既发扬传统又创新发展,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勤奋,执着,敬业,负责,创新,钻研,踏实,奉献,新时期高素质法官的内涵和形象在张攀峰身上得到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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